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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90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镇**村**组。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次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1月至2月期间,为实施诈骗,添加微信群并在微信群中发布“专业套花呗、白条、信用卡”的虚假广告,后以加好友进行私聊诱骗被害人通过京东白条下单购买手机并由物流送达至被告人陈某某指定地址的方式,先后对被害人王某某、何某某实施诈骗手机3部,共计诈骗人民币17296.97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以上述手段诈骗被害人王某某以人民币13379.98 元购买的iPhone Xs Max 手机2 部,后为防止被害人王某某退货、报警,先后返现给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500 元,共计诈骗人民币11897.98元。

2、2020年2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以上述手段诈骗被害人何某某以人民币6698.99 元购买的iPhone Xs Max 手机1 部,后为防止被害人何某某退货、报警,先后返现给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1300 元,共计诈骗人民币5398.99元。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聊天及转账记录、收条等;

2.证人石某某、白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雪生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光盘7张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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