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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泽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51992********,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山西泽州**煤业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泽州县**镇**院**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9月27日被泽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泽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陈某某以在泽州**煤业有限公司开户做煤泥生意为由,骗取被害人焦某某的信任,先后以煤泥生意资金周转为由骗取焦某某23万余元,用于其赌博和理财。立案后,已全部退还焦某某并取得焦的

谅解。

2019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陈某某虚构在泽州**煤业有限公司开立有户,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骗取被害人孟某某12万元,用于其赌博和理财。立案后,已全部退还孟某某并取得孟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焦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泽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慧敏

检察官助理:张小燕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户籍**;

2.本案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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