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二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县,租住海南省海口市**路**栋**室。2019年1月17日因犯诈骗罪被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月29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被告人陈某某登陆盗取的QQ号并冒充该QQ号主人,向QQ好友发送消息,称朋友微信需要钱,自己通过银行卡将钱转账到对方银行卡或者支付宝中,同时制作虚假的转账截图发送给对方,后让对方以微信红包、扫码或转账的方式将钱转入该在网上购买的收款微信号内,骗来的钱都用于个人消费。

1. 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盗取被害人薛某某同学的QQ号(27******49),通过上述方式,让薛某某给微信(xgfxz7896,昵称陈小小)转账1800元,扫描微信收款码转账14.16元,骗取薛某某共计1814.16元。

2. 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盗取被害人张某甲同学张某乙QQ号(27******8),通过上述方式,让张某甲给微信(TF15737740806,昵称陈文文)转账或扫码支付,骗取张某甲共计7300元。

3. 2019年6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盗取被害人盛某某嫂子的QQ号(22******68),通过上述方式,让盛某某给微信(zibjv223昵称邵愉堵少;ZDgU13638491423昵称陈文文)发红包或者转账,骗取盛见创共计900元。

4. 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冒充被害人张某丙好友郝某某,通过上述方式,让张某丙给微信(zasa113344昵称陈小小)转账 1800元,后以还需要钱为由,让张某丙继续给微信(zatyr113344、zxxc113344)转账,张丽因没钱未转,骗取张丽共计1800元。

5. 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盗取被害人张某戊堂弟QQ号(22******3),通过上述方式,让张某戊给微信(zatyr113344昵称新梅、zaerdp113344昵称陈小小)发红包11个,骗取张某戊共计2200元。

6. 2020年2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盗取被害人过某某同学唐某某的QQ号(98******5),通过上述方式,让过某某给微信(zibjv223)发红包,骗取过哲共计3100元。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共计骗取17114.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彦利

检察官助理:刘小晶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换押证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