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81********,汉族,高中文化,群众,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北省监利县**路**号。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经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以并公诉字(2020)000002号起诉意见书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的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2020年1月17日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以并检一部交诉(2020)000002号交办案件通知书将该案移交本院办理,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收到卷宗三册。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7月,被害人陈某甲通过亲戚郭某某认识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谎称有能力办理本科学校入学,取得陈某甲的信任。陈某甲为给其儿子被害人秦某某办理本科院校入学事宜,在太原市综改区**街**座**室交给陈某某现金人民币50万元。2011年9月,在未给秦某某办成本科入学的情况下,陈某某谎称有能力办理湖北**大学入学事宜。2011年9月至2012年7月之间,陈某甲给陈某某指定银行账户汇款人民币33万元,后陈某甲无法联系到陈某某,陈某某将所骗取款项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人民币83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吕华

2020年4月27日

附:

1.本案侦查卷三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