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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31974********,汉族,群众,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路**段**号**楼**号,住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路**段**号**楼**号。2019年8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被害人曹某某妻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的情况下,以其有关系可以为被害人妻子办理取保候审事宜为名义,诈骗被害人财物,被害人曹某某于2018年9月18日、9月25日、10月7日分三次在本市万柏林区**街**小区底商共计给付被告人陈某某办事费用人民币24万元现金,截止案发前,被告人陈某某退款人民币23万元。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8月7日被抓获归案,所得赃款1万元已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报案材料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询问笔录等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的询问笔录等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讯问笔录等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有能力为他人办理取保候审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党冲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83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 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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