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1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青州市人,现住青州市**镇**村**号。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后在律师见证下,被告人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2020年3月2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4月2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起诉。2020年2月17日一次延长办案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至30日,被告人陈某某冒充赵某甲微信添加高某某为好友,虚构自己在银行上班有办理信用卡任务的事实,要求高某某办理**银行、**银行信用卡,后以注销信用卡需要完成刷单任务为由,骗取高某某先后扫码南宁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青州市**辅食馆收款二维码并支付33460元,后被被告人陈某某将上述钱款套现至自己账户并用于偿还网贷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抓获经过、收到条、谅解书、微信电子账单、银行对账单、人口信息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甲、赵某乙、董某某证言;4、辨认笔录;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陈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树芬
张玉菊
2020年4月27日
附:
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侦查卷二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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