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19〕284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91991********,汉族,大学文化,个体经营,住福建省华安县**镇**村**号(户籍地同上)。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4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各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下旬,被告人陈某某以可以低价购车为由,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张某某(男,39岁)、练某某(男,32岁)等多名被害人订立购车合同,获取被害人的信任,采取高价购买低价出售、拆东补西的手段,先后骗取上述张某某等9名被害人共计2207100元(详见附表)。
同年2月25日,陈某某和被害人练某某等人共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公安人员经初查后,次日对陈某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户籍证明等)、证人证言(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陈述(张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守鹏
李强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_诈骗数额详单
受害人_被骗数额(元)__张某某_699600__练某某_373200__王某某、徐某某、朱某某_152400__刘某某_584000__刘某某、吴某某、张某某_400200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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