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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休宁县,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旅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以“杨芸瑶”的名字通过某交友平台认识被害人郑某某,并冒充女性与其互加微信成为好友,先后虚构多种理由骗取郑某某共计1.8万余元,之后在7月底将郑某某微信拉黑。

2019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以“苏瑶”的名字通过某交友平台认识被害人舒某某,并冒充女性与其互加微信成为好友,先后虚构多种理由骗取被害人舒某某共计3.4万余元,之后便不再回复舒某某微信。

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陈某某手机一部;

2.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等书证;

3.被害人郑某某、舒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

6.电子数据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网络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虽不构成自首,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傅高佳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

2.公安卷一册。

3.光盘三张。

4.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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