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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二部刑诉〔2020〕114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9024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委会**村**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许某某(另案处理)盗用被害人赵某某的朋友曹某某的QQ号发信息给赵某某,谎称曹某某的亲戚受伤需要做手术,其先转账到赵某某银行卡,让赵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其,并将伪造的转账记录发给赵某某,以骗取赵某某信任。后陈某某添加赵某某微信,赵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微信红包方式先后十次共转给陈某某6600元(人民币,下同),陈某某通过微信零钱提现的方式将该6600元转账到其建行卡账户。当日15时40分许,陈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临高支行ATM取款机将上述款项取现。

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无为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投案。2020年7月3日,无为市公安局将陈某某退缴的6600元发还给被害人赵某某的父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扣押决定书、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等笔录:无为市公安局辨认笔录、提取笔录;5.视听资料:中国建设银行临高支行取款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诈骗在校学生的财物,酌情从重处罚;主动退赃,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海波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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