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二部刑诉〔2019〕7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6195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现住址:安徽省凤阳县**镇**村**队**号。2019年2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当日被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凤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2019年9月29日、2019年1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0年前后,时任凤阳县**站站长的左某某带领其他工作人员对花园湖的渔民、养殖户宣传柴油补贴政策时找到陈某某,在被告人陈某某没有机动船只的前提下,要求陈某某准备材料,陈某某按照要求准备材料后,当年开始领取柴油补贴。2014年前后,规定领取柴油补贴需要办理内陆渔业船舶证书,2014年夏天,被告人陈某某利用了马某甲的两条船,并分别站在每条船上给当时水产局**站的工作人员拍摄照片,**站工作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并喷涂船号,陈某某利用了马某甲的两条船成功办理了两本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编号分别为皖凤阳船登(2014)NL-******号、皖凤阳船登(2014)NL-******号。另陈某某用一条船在大溪河河沟给**站工作人员现场拍摄照片并喷涂船号,陈某某办理一本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编号为皖凤阳船登(2015)NL-******号。
2010年至2015年,被告人陈某某领取柴油补贴共计111439.14元,领取的柴油补贴一直用于抵扣陈某某的水面承包费、船只检验费等费用,直至左某某等人被组织调查,才将陈某某领取柴油补贴的银行卡交给陈某某,卡中当时剩余6500余元,陈某某从中提取过5000元现金。
二、2012年陈某某及其他股东,将陈某某从凤阳县水产局承包的小圩子转包给他人,他人2012年在小圩子内种植芡实,陈某某利用他人在小圩子内种植芡实于2012年10月20日向凤阳县农委申请凤阳县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奖补,成功通过审核并骗领种植业、新建水生蔬菜生产奖补共计13.4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陈某某油补领取情况说明、内陆渔业船舶基本信息表、花园湖水面承包合同书、凤阳县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奖补申请表、银行流水记录等书证。
2、证人马某甲、刘某某、左某某、许某某、何某某、马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柴油补贴、芡实补贴款246239.1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长友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凤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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