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二部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嘉春,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82199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荣成市**街道**村**号,现住山东省荣成市**小区**号**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1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8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在威海捷捷娱乐会所消费期间,与矫某某结识。自2019年10月19日至10月24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冒充捷捷娱乐会所工作人员,虚构该会所需要演出的事由,通过签订虚假的演出协议、收取保证金的方式,骗取矫某某共计人民币50600元。签订协议后,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带矫某某等人到会所消费,谎称是驻场表演。事后矫某某多次向被告人陈某某索要演出劳务费、保证金,被告人陈某某以演出费名义退还给矫某某人民币3706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母亲退赔给矫某某人民币50600元并取得其谅解。
2、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朋友介绍与马某某结识。同年11月3日、4日,被告人陈某某冒充捷捷娱乐会所老板表弟,虚构该会所需要驻场人员的事由,通过签订虚假驻场协议、收取保证金的方式,骗取马某某人民币4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母亲退还马某某人民币4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演出协议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于某某、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作秀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