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皋检二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21981********,汉族,高中文化,保险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皋市南通**原种场**号,住江苏省如皋市**镇**花苑**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经2020年5月29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5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4月至5月间,使用微信号wxid_sxb2cj6h75****(昵称为“回**”)添加被害人刘某某为微信好友,冒充被害人刘某某的妹夫薛某某,以向被害人借钱买车库、还款等方式实施诈骗,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7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陈某某已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刘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皋市公安局调取的关于被告人陈某某的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薛某某、缪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如皋市公安局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兰
检察官助理:孙莉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如皋市**镇**花苑**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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