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47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81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北流市,住广西北流市**路**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天津港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天津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6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天津港分局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天津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9日,经事先预谋,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冒充网络游戏梦幻西游QQ群内游戏玩家QQ号的方式,以虚构出售梦幻西游游戏币为名义,诈骗被害人谢某某1850元人民币,获利1628元人民币。
2018年9月15日,经事先预谋,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冒充网络游戏梦幻西游QQ群内游戏玩家QQ号的方式,以虚构出售梦幻西游游戏币为名义,诈骗被害人余某某1000元人民币,获利900元人民币。
2018年9月14日,经事先预谋,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冒充网络游戏梦幻西游QQ群内游戏玩家QQ号的方式,以虚构出售梦幻西游游戏币为名义,诈骗被害人某某某3000元人民币。
2018年11月22日,经事先预谋,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冒充网络游戏梦幻西游QQ群内游戏玩家QQ号的方式,以虚构出售梦幻西游游戏币为名义,诈骗被害人赵某某2401元人民币,获利2401元人民币。
2019年4月22日,经事先预谋,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冒充网络游戏梦幻西游QQ群内游戏玩家QQ号的方式,以虚构出售梦幻西游游戏币为名义,诈骗被害人顾某某2800元人民币,获利2520元人民币。
2019年5月19日,经事先预谋,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冒充网络游戏梦幻西游QQ群内游戏玩家QQ号的方式,以虚构出售梦幻西游游戏装备为名义,诈骗被害人程某某1250元人民币,获利1125元人民币。
2019年7月2日,经事先预谋,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冒充网络游戏梦幻西游QQ群内游戏玩家QQ号的方式,以虚构出售梦幻西游游戏币为名义,诈骗被害人蔡某某2000元人民币,获利1600元人民币。
2019年9月5日,经事先预谋,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冒充网络游戏梦幻西游QQ群内游戏玩家QQ号的方式,以虚构出售梦幻西游游戏币为名义,诈骗被害人张某某3100元人民币,获利2666元人民币。
2020年3月10日,经事先预谋,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冒充网络游戏梦幻西游QQ群内游戏玩家QQ号的方式,以虚构出售梦幻西游游戏币为名义,诈骗被害人王某甲3500元人民币,获利2905元人民币。
2020年1月13日,经事先预谋,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冒充网络游戏梦幻西游QQ群内游戏玩家QQ号的方式,以虚构出售梦幻西游游戏装备为名义,诈骗被害人康一1800元人民币,获利1545元人民币。
2020年3月13日,经事先预谋,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冒充网络游戏梦幻西游QQ群内游戏玩家QQ号的方式,以虚构出售梦幻西游游戏币为名义,诈骗被害人刘双2200元人民币,获利1696元人民币。
2020年5月11日,经事先预谋,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冒充网络游戏梦幻西游QQ群内游戏玩家QQ号的方式,以向游戏玩家借款,以游戏币偿还为名义,诈骗被害人黄某某720元人民币,获利480元人民币。
2020年5月21日,经事先预谋,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冒充网络游戏梦幻西游QQ群内游戏玩家QQ号的方式,以虚构出售梦幻西游游戏币为名义,诈骗被害人姜浩1400元人民币,获利1120元人民币。
2020年5月25日,经事先预谋,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冒充网络游戏梦幻西游QQ群内游戏玩家QQ号的方式,以虚构出售梦幻西游游戏币为名义,诈骗被害人阮某某7300元人民币,获利584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苹果手机5部,华为手机1部,华硕电脑1个。
2、书证:判决书复印件,公安大数据查询手机号关联虚拟身份情况表,QQ聊天截图,微信****,人员信息表等。
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4、被害人陈述。
5、视听资料。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连宏
检察官助理:李姜男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滨海新区公安局天津港分局看守所羁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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