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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82197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北宁市**镇,现住辽宁省北宁市**镇**小区,因涉嫌诈骗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被双辽市公安局逮捕,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对其变更羁押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17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辽宁省北镇市沟帮子镇赌博输钱后,通过电话分多次联系其在四平**区销售客户王某甲、王某乙、张某甲、常某某、魏某某、张某乙、郑某某、任某某以其父亲重病急需钱入院治疗为由,骗取钱款用于支付赌资,共计骗取人民币八万九千元。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微信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户籍信息、无前科劣迹说明、赔偿协议书、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王某丙、龙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张某甲、魏某某、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钱款用于赌博,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蕊

2020年9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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