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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1152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生于1996年****日,身份证号码5113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住南充市顺庆区**小区****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初,被告人陈某某通过百度贴吧内一微信群二维码,扫码进入名叫“武汉加油”的微信群,通过该微信群发现全国多地发生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口罩、额温枪等防疫物资紧缺,因其无固定收入来源且生活拮据,便产生通过利用该微信群,在群内发布自己出售额温枪等虚假信息进行骗取钱财的想法。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发布出售额温枪的虚假信息分别骗取被害人赵某某、刘某某人民币各五千元,共计一万元。到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全额退还了被害人赵某某、刘某某被骗的钱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琴

2020年5月19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18508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碟四张、情况说明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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