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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一部刑诉〔2020〕Z48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8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街道**栋**房,现住汕头市龙湖区**街道**栋**房。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1月23日被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5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陈某甲有权申请回避、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陈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0日至2020年3月29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虚构在香港的保险公司有账户可以投资基金理财,欺骗被害人魏某某每月有固定的高额分红收益投资,并让其进行投资。后被告人陈某甲收到被害人魏某某的投资本金后,多次编造如果要返还本金及分红需在银行有定期存款、需缴纳保证金、需缴纳手续费等理由,及虚构能联系汕头市**医院的医生为魏某某的母亲做手术,先后多次共诈骗魏某某钱款人民币166239元。

2、2019年4月27日至2019年11月22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虚构能帮助被害人邱某某投资股票、低价购买汕头市**车位、合作医用手套生意等理由先后多次诈骗其钱款,期间归还邱某某人民币119890元,至案发前共诈骗邱某某得款人民币447266元。

3、2019年6月12日至2019年7月3日,被告人陈某甲虚构能帮助被害人沈某某低价购买汕头市**三期车位,先后共诈骗沈某某人民币158000元。

4、2019年7月22日至2019年9月27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虚构能内部认购汕头**地产车位,欺骗被害人方某某合资购买从中赚钱,及虚构能取得汕头市**一期购买车位的名额,能为方某某办理购买车位为由多次诈骗方某某钱款,期间归还1万元,至案发前共诈骗方某某得款人民币175100元。后被害人方某某报案,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3月24日期间分多次共退还方某某人民币23000元。

5、2017年7月26日至2019年4月12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虚构能帮助被害人汤某某投资汕头市**车位、房产等理由先后多次诈骗其钱款,期间归还汤某某人民币81900元,至案发前共诈骗汤某某得款人民币410708.7元。

6、2019年6月14日至2019年10月30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虚构能帮助被害人李某某低价购买汕头市**公寓及车位等理由先后多次诈骗其钱款,期间归还李某某人民币5200元,至案发前共诈骗李某某得款人民币686500元。

被告人陈某甲主要在汕头市金平区**路**号之**“**服装店”店、汕头市龙湖区**街**区**栋**的服装店实施诈骗及收取被害人钱款。

2020年4月20日,公安机关在汕头市龙湖区**庄**区**栋**铺面门口抓获被告人陈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被告人陈某甲的照片、户籍证明,声明书,办案说明,情况说明、回复函、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前科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对涉案人员、涉案地点、微信帐号个人信息、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相关照片的辨认附卷;

2、证人陈某乙、陈某丙、张某某、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魏某某、邱某某、沈某某、方某某、汤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玉云

检察官助理 黄睿

                            20208月21日

                          (院印)

附注事项:

1. 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9册,清单壹份随案为证并判决;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清单》1份、《量刑建议书》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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