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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公诉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8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富民县,住富民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4日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以来,被告人陈某某隐瞒自己已婚生子的事实,以结婚为由骗得被害人曾某某礼金66000元以及足金手链一条、钻石戒指一枚。经鉴定,足金手链、钻石戒指价值人民币22216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被害人曾某某依法所做陈述;4.价格认定结论书;5.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构成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毅莹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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