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101976********,汉族,中专毕业,务工,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区**路北**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1月6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同年1月9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被告人陈某某以认识中牟县公安局的领导,可以帮助被害人马某甲涉嫌犯罪的弟弟马某乙早日从看守所出来为由,取得被害人马某甲的信任,先后两次骗取被害人马某甲共计人民币12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2020年1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供述;2、被害人马某甲陈述;3、证人马某丙证言;4、辨认笔录;5、书证若干。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石会永
检察官助理:李志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区**路北**号院**号楼**单元**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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