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陈某某(自报),男,1992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
辩护人徐南海,系广东聚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1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原系东莞市黄江镇班芙班芙春天小区房产销售员。从2018年开始,陈某某在黄江镇班芙春天小区售楼处以代收购房款为理由骗取被害人财物,将所骗取款项用于网络赌博等挥霍一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8年8月13日, 被告人陈某某以代缴契税为理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28913元。2019年5月18日, 陈某某以交收房款为理由,骗取王某某15万元。2019年5月31日, 陈某某以交收房款为理由,骗取王某某1万元。破案后,被骗财物未能起回。
(二)2018年10月10日, 被告人陈某某在黄江镇班芙春天小区售楼处,以交收房款为理由,骗取被害人郑某某敏10万元。2019年4月25日, 陈某某又以交收房款为理由骗取郑某某敏10万元。破案后,被骗财物未能起回。
(三)2018年10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在黄江镇班芙春天小区售楼处,以交收房款为理由,骗取被害人缪某某10万元。破案后,被骗财物未能起回。
(四)2018年11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黄江镇班芙春天小区售楼处以交收房款为理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30万元。破案后,被骗财物未能起回。
(五)2018年7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以交诚意金为由,骗取张某某3万元。破案后,被骗财物未能起回。
2019年9月25日,民警在东莞市虎门镇南栅解放村村口停车场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综上,陈某某诈骗涉案金额共计约7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李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剑峰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