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17〕19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62********,汉族,专科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巷**号**房,因涉嫌诈骗罪,经雷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5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3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并非系服役的退伍军人。2009年1月份,陈某某经朋友吴某某(另案处理),通过伪造军人退伍证、中越自卫反击战退伍军人等资料,向雷州市民政局申请退伍军人参战生活补助,并于2012年7月26日在中国储蓄银行雷州市支行办理了户名为陈某某,账号为:6059140012*******的存折用于领取退伍军人参战生活补助。至2015年4月10日,陈某某共骗取国家参战军人生活补助人民币共计19260元。
2015年4月29日,陈某某到雷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反映自身违法情况,且先后退还赃款19260元。同年11月17日,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表、存款凭证、银行回执、归案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骗取国家参战人员抚恤补助金192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能够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对陈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婷婷
2017年5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共3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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