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96********,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高中文化,现住遂溪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2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2月21日,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区公安分局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25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1月29日至2020年2月4日期间,在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的家里,利用**********期间口罩市场供应紧缺的形势,在互联网上编造可供应口罩的虚假信息实施诈骗。陈某某先在网上购买虚假的转转交易平台链接,然后在各种QQ群发布售卖口罩的虚假信息,引诱需要购买口罩的网友添加其QQ或微信进行联系。2020年1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在QQ群(广州****群上得知朱某甲需要口罩的情况下,通过QQ、微信向朱某甲谎称其有大量口罩出售,被告人陈某甲与朱某甲通过QQ、微信联系达成交易,购买12500个口罩,交易价格为0.6元/个,另加邮费30元,货款共计7530元。被害人朱某某通过被告人陈某某提供支付链接用微信转帐7530元给陈某某。之后,朱某某再点击陈某某发来的链接查看自己的购买记录时,发现该链接已打不开,对方提供的手机号码也没有人接听,才发现被诈骗。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的家属将赃款全额退还给被害人朱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取得被害人朱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朱某某陈述;
4、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5、辨认笔录、辨认照片;
6、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涉案财物清单;
7、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刑事谅解书;
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
9、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办案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疫情防控期间群众急需口罩的心理,虚构有大量低价口罩出售的信息,骗取朱某某753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2000至3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川
2020年2月27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计叁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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