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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遂检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96********,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高中文化,现住遂溪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2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2月21日,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区公安分局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25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1月29日至2020年2月4日期间,在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的家里,利用**********期间口罩市场供应紧缺的形势,在互联网上编造可供应口罩的虚假信息实施诈骗。陈某某先在网上购买虚假的转转交易平台链接,然后在各种QQ群发布售卖口罩的虚假信息,引诱需要购买口罩的网友添加其QQ或微信进行联系。2020年1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在QQ群(广州****群上得知朱某甲需要口罩的情况下,通过QQ、微信向朱某甲谎称其有大量口罩出售,被告人陈某甲与朱某甲通过QQ、微信联系达成交易,购买12500个口罩,交易价格为0.6元/个,另加邮费30元,货款共计7530元。被害人朱某某通过被告人陈某某提供支付链接用微信转帐7530元给陈某某之后,朱某某再点击陈某某发来的链接查看自己的购买记录时,发现该链接已打不开,对方提供的手机号码也没有人接听,才发现被诈骗。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的家属将赃款全额退还给被害人朱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取得被害人朱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朱某某陈述;

4、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5、辨认笔录、辨认照片;

6、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涉案财物清单;

7、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刑事谅解书;

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

9、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办案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疫情防控期间群众急需口罩的心理,虚构有大量低价口罩出售的信息,骗取朱某某753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2000至3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川

2020年2月27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计叁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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