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公诉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85********,汉族,职业高中文化程度,捕前系福建省晋江市**线业公司**。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户籍所在地、现住址福建省**市**县**镇东宅村留宅*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系被晋江市公安局安海派出所抓获,并临时寄押于晋江市看守所,于2019年11月3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海城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17日至2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8月9日,隐瞒其已经辞职的情况,仍使用原吴江市福兴纺织有限公司**的身份,骗取被害人郑某某货款人民币10400元后逃匿,并将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0月24日被民警抓获。其家属已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临时寄押证明、人口信息表、调取证据通知书和调取清单、招聘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及声明、证明材料、微信转账记录、通知、辞职信、说明、谅解书等、现场检测报告书;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肖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侦查机关讯问被告人陈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侦查机关询问证人某某某的电话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龙欣慧
助理检察员: 王化冰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海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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