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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Z21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6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西安市高陵区人,住高陵区**镇**村**组。1989年5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1991年4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效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在临潼区骊景新天地小区西安市临潼区新丰街办鸿门村村民宋某某理疗店内,谎称自己为临潼区德杰地产基建部工作人员,可以在“德杰德裕天下”地产买到低价位房产,在骗取新丰街办鸿门村村民程某某信任后,先后于2018年5月7日、6月19日、6月24日、7月29日,8月15日以交购房订金为由,骗取程某某人民币11500元。所得赃款已挥霍。

2、2018年5、6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在临潼区骊景新天地小区宋某某理疗店内,谎称自己是临潼区德杰地产基建部工作人员,可以在“德杰德裕天下”地产买到低价房,取得新丰街办五店村村民朱某某信任,先后以交购房订金、请卖房人吃饭等为由,骗取朱某某人民币18000元。所得赃款已挥霍。

3、2019年2月,被告人陈某某在临潼区下北街临潼区零口街办孟塬村村民李某某租住房内,谎称能在临潼区“德杰裕天下”地产买到低价房,取得零口街办孟塬村村民宁某某信任,先后以交购房订金、请卖房人吃饭等为由,骗取宁某某人民币64550元。所得赃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证人证言

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凭证、收条等资料

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目无法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黎明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临潼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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