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二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84********,汉族,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住址户籍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刑事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认罪认罚并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6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7日、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以代办房产证以及变更土地性质为由,骗取事主黄某某91940元人民币。
2.2019年7月至8月,被告人陈某某代办房产证为由,骗取事主刘某某60000元人民币。
3.2019年7月至8月,被告人陈某某以代办房产证为由,骗取事主龙某某45720元人民币。
4.2019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以代办房产证为由,骗取事主何某某110000元人民币。
5.2019年9月,被告人陈某某以代办房产证为由,骗取事主顾某某30000元人民币。
6.2019年8月至9月,被告人陈某某以代办房产证分割为由,骗取事主林某某19200元人民币。陈某某在收到钱后,只是打电话询问相关人员,并不能确定能否把证件办下来的情况下,又叫林某某再支付一笔19000元的手续费,并找人制作了两张假的宗地图来欺骗林某某,林某某产生怀疑后二人到派出所协商,公安民警在调解过程中发现陈某某涉嫌其他诈骗事实,遂将陈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礼进
2020年4月30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4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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