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3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镇**村**号,现住址晋江市**镇**村**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23日至3月8日)。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6日至4月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帮忙办理汽车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许某某人民币22000元,后将该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等事项。,经多次催讨,被告人陈某某退还被害人许某某人民币3000元。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家属代为退还被害人许某某余下赃款人民币19000元,取得其谅解。
2.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以帮忙办理三轮摩托车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现金人民币2500元。
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晋江市公安局东石边防派出所投案。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到被告人白色Iphone手机一部;
2.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工作说明、户籍证明、谅解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被害人和证人的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及转帐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建安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3册、光盘5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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