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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40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92********,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南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现住**镇**村**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南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2月19日至2021年1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在百度上看到包办驾驶证的广告便想通过这种方法骗取钱款,后在QQ上找到一名可以办理各种假证的网友"诚信"(另案处理),双方谈好制造一本小车类驾驶证100元,大车类驾驶证150元。随后,被告人陈某某便对外宣称交钱即可包办驾驶证及增驾业务,并通过刘某甲、卢某甲等人对外招揽学员。为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被告人陈某某组织被害人到医院假装体检,到长泰官山驾校假装参加科目一和科目四考试,如被害人要求查看成绩单,被告人陈某某便联系造假网友"诚信"伪造学员的成绩单。部分学员因迟迟拿不到驾驶证便催促陈某某,陈某某再联系网友"诚信"伪造学员的驾驶证。至2020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以上述方式在漳州、龙岩、石狮**诈骗他人钱款合计200806元(币种:人民币,下同),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2020年8月间,被告人陈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林某甲10000元;

2、2019年7月-2020年8月间,被告人陈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吴某乙11706元;

3、2019年7月-2020年8月间,被告人陈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尤某甲13000元;

4、2019年7月-2020年8月间,被告人陈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叶某某2200元;

5、2019年10月-2020年8月间,被告人陈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郑某某3500元;

6、2019年10月-2020年8月间,被告人陈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乙15000元;

7、2019年11月-2020年8月间,被告人陈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林某乙9000元;

8、2020年4月-8月间,被告人陈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卢某乙8500元;

9、2020年4月-8月间,被告人陈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谢某甲8500元;

10、2020年4月-8月间,被告人陈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谢某乙12700元;

11、2020年4月-8月间,被告人陈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甲7700元;

12、2020年5月-8月间,被告人陈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谢某丙11500元;

13、2020年5月-8月间,被告人陈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谢某丁11500元;

14、2020年5月-8月间,被告人陈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蔡某某时8000元;

15、2020年5月-8月间,被告人陈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乙6000元;

16、2020年5月-8月间,被告人陈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卢某丙2000元;

17、2020年5月-8月间,被告人陈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全某某6000元;

18、2020年6月-8月间,被告人陈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某6000元;

19、2020年6月-8月间,被告人陈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尤某乙8000元;

20、2020年6月-8月间,被告人陈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尤某丙6000元;

21、2020年6月-8月间,被告人陈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谢某戊6500元;

22、2020年6月-8月间,被告人陈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杨某某9500元;

23、2020年6月-8月间,被告人陈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谢某己4000元;

24、2020年6月-8月间,被告人陈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谢某庚6000元。

25、2020年7月-8月间,被告人陈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江某某8000元。

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南靖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投案证明书、微信聊天记录、会计审计报告、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甲、刘某甲、卢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尤某乙、叶某某、谢某甲等25名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国华

检察官助理:王琼云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南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3._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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