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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濮华检二部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61996********,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范县公安局**派出所,住范县白衣阁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6日被濮阳市公安局昆吾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2日被濮阳市公安昆吾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19日被濮阳市公安局昆吾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濮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至2020年3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在范县白衣阁乡陈楼村,通过陌陌、微信等交友软件冒充女性身份,以自己父亲住院急需用钱、无钱支付外卖费用等为由,骗取濮阳市城区的被害人姜某某、路某某、杨某某、罗某某、尚某某、吴某某、孙某某等7人现金共计32544.75元。案发后,追回赃款2000元并发还被害人路某某。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3月6日被濮阳市公安局昆吾分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范县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范县公安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濮阳市公安局昆吾分局案件侦办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濮阳市公安局昆吾分局案件侦办大队调取的转账记录截图、濮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姜某某、路某某、杨某某、罗某某、尚某某、吴某某、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万艳蕊

检察官助理:颜  云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濮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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