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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李某丹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梁某明为了购买一辆二手小轿车而通过其表姐高某英的朋友谢某珍在手机微信上结识到被告人陈某某。此时,陈某某因赌博欠下几万元赌债无力归还,便产生了设局诈骗梁某明的购车款用于还债、赌博的想法。后陈某某到二手车行拍了一张梁某明欲购买的小轿车照片发给梁某明,谎称该车价格为28000元人民币。梁某明信以为真,要求陈某某代其购买该车,遂将28000元人民币购车款通过微信转账至陈某某的账户。随后,陈某某将梁某明交付的购车款用于还赌债和打私彩赌博,期间不断编造各种谎言推脱、拖延以敷衍梁某明提车的要求,直至被公安机关抓获仍无法将被害人梁某明的购车款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被扣押的手机一台;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微信记录、转账截图信息、微信流水记录、前科证明等;3.证人谢某珍、高某英的证言;4.被害人梁某明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窦彬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湛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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