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一部刑诉〔2020〕90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云南省鲁甸县**镇**村**号,现住绍兴市柯桥区**街道**幢**室。2012年8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7月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绍兴市柯桥区、越城区的道路路口,通过事先踩点,采用骑电动自行车去撞右转或停车起步过程中的小轿车,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碰瓷的方式,骗得他人钱财合计人民币31704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5月27日20时许,在绍兴市柯桥区漓渚镇花市路上,被告人陈某甲骑电动自行车故意碰撞右侧一辆停车起步的小轿车,骗得保险公司赔偿给其的人民币1500元。
2、2018年9月1日19时许,在绍兴市越城区金帝银泰城的解放路与惠风路路口,被告人陈某甲采用同样方式故意碰撞右转的小轿车,骗得保险公司赔偿给其的人民币1200元。
3、2018年9月15日20时许,在绍兴市越城区金帝银泰城的解放路与惠风路路口,被告人陈某甲采用同样方式故意碰撞右转的车辆,骗得保险公司赔偿给其的人民币2500元。
4、2018年10月4日20时许,在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南路与环城南路路口,被告人陈某甲采用同样方式故意碰撞右转的车辆,骗得车主被害人冯某某江赔偿给其的人民币500元。
5、2019年1月1日18时许,在绍兴市柯桥区漓渚镇永安路岔口,被告人陈某甲采用同样方式故意碰撞右转的车辆,骗得保险公司赔偿给其的人民币1500元。
6、2019年1月11日20时许,在绍兴市越城区金帝银泰城的永辉超市门口,被告人陈某甲与他人采用同样方式故意碰撞停车起步的滴滴车,骗得保险公司赔偿给其的人民币4000元,其中被告人陈某甲分得人民币1500元。
7、2019年7月29日21时许,在绍兴市越城区延安路与解放南路的路口,被告人陈某甲采用同样方式故意碰撞右转的车辆,骗得保险公司赔偿给其的人民币3237元。
8、2019年10月7日19时许,在绍兴市越城区金帝银泰城附近的马路上,被告人陈某甲采用同样方式故意碰撞右转的车辆,骗得保险公司赔偿给其的手机“损失费”人民币4677元。
9、2019年11月13日19时许,在绍兴市越城区稽山路上,被告人陈某甲采用同样方式故意碰撞左转找停车位的车辆,骗得保险公司赔偿给其的手机“损失费”人民币2000元。
10、2020年5月31日20时许,在绍兴市越城区金帝银泰城的解放路与惠风路路口,被告人陈某甲采用同样方式故意碰撞右转的车辆,以电动自行车上鸟笼里的鹩哥鸟飞走了等为借口,以此骗得被害人成某某、孙某某赔偿给其的人民币6000元,后又以同样理由骗得保险公司赔偿给其的人民币2590元。
11、2020年6月27日20时许,在绍兴市越城区金帝银泰城的解放路与惠风路路口,被告人陈某甲采用同样方式故意碰撞右转车辆,骗得保险公司赔偿给其的人民币2000元。
2020年7月6日19时1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在绍兴市越城区越西路1号绍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城区交警大队门口被警察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已退赃人民币2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决定书、道路现场照片、保险赔付记录、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
2、证人贺某某、李某某、余某某、徐某某、戈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孙某某、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碰瓷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部分系共同犯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有故意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能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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