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份至2月份期间,在虞城县***乡,被告人陈某某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虚构能以11万元,给张某某办理全新户口的理由,诈骗张某某订金五万元钱。被告人陈某某得知张某某到虞城县公安局镇里固派出所报警的情况下,于2019年3月18日将收取的五万元钱退还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抓获经过、微信交易记录等;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证言;3、同案犯王某某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张某某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全部退脏,可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应当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米 峰
李乾坤
(院印)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虞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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