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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河南省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嵩检一部刑诉〔2020〕39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821983********,汉族,初中肄业,无业,家住河南省长葛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8月13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派出所抓获,2020年8月14日被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南省洛阳市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份,魏某某、卫某某、刘某某三人计划在嵩县**乡建厂提供废汞,因缺技术人员,经毕某某介绍认识高某某(已判决),后经高某某介绍认识被告人陈某某及丁某某(已判决)二人。经协商由陈某某一方提供提炼设备、技术、原材料及销售,魏某某一方提供生产场地。2014年12月份的一天,陈某某、高某某、丁某某带魏某某等人到长葛市**镇购买提炼汞的原材料,在取样化验过程中,陈某某安排高某某和丁某某趁机往化验原料里加入事先准备好的成品汞,从而制造了化验结果汞含量高的假象。通过化验骗取魏某某等人的信任后,陈某某与魏某某等人商定,由魏某某一方出资37万元、陈某某出资10万元购买原材料,后魏某某根据陈某某的要求将37万元现金汇到陈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上,原料拉到嵩县后,因提炼不出汞,魏某某即与陈某某联系,陈某某再次安排高某某和丁某某采用与取样时同样手段继续蒙骗魏某某等人,之后即躲避不见。后陈某某分两次给丁某某分款共计19000元,给高某某分款38000元。2015年5月6日,经中国有色金属加工材质检站检测,陈某某提供的原料汞含量几乎为零。

案发后,陈某某家属已退赔被害人卫某某、刘某某共计135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刘某某、魏某某、卫某某陈述;

3、同案人高某某、丁某某供述和辩解;

4、证人毕某某证言;

5、提取笔录;

6、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检测报告、收条、谅解书、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发破案证明等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燕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嵩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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