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公诉刑诉〔2016〕16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某某,住夏某某**路中段**街**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8月1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夏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8月28日被夏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5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1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3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2016年1月29日、2016年4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11月份,被告人陈某某以夏某某**路中段**街**号楼**室商品房作抵押,并且承诺还不起钱就将房子过户给房某某,骗取房某某现金12.5万元,案发前已归还4万元。
2、2014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以夏某某**路中段**街**号楼**室的一套商品房和一辆白色福特轿车做抵押,并承诺如果还不起钱就将房子过户给韩某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和车辆抵押借条,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到期后陈某某没有还钱也没有给房子过户,车辆被陈某某卖掉,韩某某被骗现金20万元,案发前已归还3万元。
3、2015年1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将从**租车公司租来的一辆未上牌照的新奥迪A6L轿车抵押给徐某某,骗取徐某某现金19万元。
4、2015年7月份,被告人陈某某为了归还所欠班某某的现金,在班某某的介绍下将位于夏某某**路中段**街1号楼5楼**室卖于张某某,并与张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张某某将11万元交给陈某某用于清偿所欠班某某的债务,因陈某某不是此房产的所有人,没能将房子过户给张某某,张某某被骗取现金11万元。
5、2014年6月17日、7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以伪造的所有权人为陈某某的位于商丘市**路**小区**层东户房产证作抵押,分两次骗取段某某现金共计10万元,案发前已归还1.5万元。
6、2014年6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用伪造的王某某位于夏某某**路与**路交叉口西北角的房产证作抵押,骗取段某甲现金20万元。
7、2014年6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用伪造的朱某某位于**路南段东侧**水岸名都**号房产证作抵押,骗取段某甲、吴某某现金共计20万元。
8、2014年5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用**路中段**号楼5楼505室房产作抵押借李某某现金12万元;2014年6月5日借李某某现金4万元。
9、2014年7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用伪造的顾某某位于夏**路西段北侧四院西侧房产证作抵押借李某某、吴某某现金15万元,案发前已归还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证明2015年7月21日12时30分,韩某某报案称被陈某某以房子和车抵押为名诈骗现金20万元;
2、陈某某户籍证明,证明陈某某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成年人;
3、前科证明,证明陈某某无犯罪前科;
4、到案经过,2015年7月21日韩某某报案称被陈某某骗20万元,民警在夏***酒店内将陈某某、韩某某带走询问,经尿检陈某某甲基苯丙胺呈阳性,被行政拘留10日,2015年8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
5、陈某某向被害人借款时使用的房地产权利证书复印件(经鉴定证书系伪造);
6、陈某某向被害人出具的借款条;
7、被害人陈述:各被害人陈述了陈某某向其借款的经过、用途、提供的房地产权利证书、书写的借条;
8、证人陈某乙证言,证明**一条街房屋是其父母出资购买,以其姐姐陈某丙的名义登记,实际使用人为其哥哥陈某某;
9、被告人陈某某供述:陈某某在公安机关有过多次供述,对于向各被害人借款的事实、数额、使用的抵押物等进行了供述。
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陈某某借款时向被害人出具的伪造的房产证、借款条、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经审查上述证据的取得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证据的来源合法,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陈某某采取利用伪造的房地产权利证书作抵押、一房多次抵押给多人等手段多次向被害人借款,造成未能归还13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利用伪造的房地产权利证书作抵押、一房重复抵押等手段,骗取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光辉
助理检察员:闫向楠
2016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夏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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