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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家住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镇**村**村。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5月11日被德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德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被告人陈某某通过网络聊天,对与其同在“魂斗罗网游”上的玩家邵某某谎称可以代抽游戏钻石,骗取邵某某的QQ游戏账号、密码,之后叫被害人邵某某转账保证金、QQ被冻结需要转账才能解冻等理由,先后骗取被害人邵某某人民币6248元。

2、2020年2月20日,被害人杨某某通过QQ加了被告人陈某某好友,之后请陈某某在“玩魂斗罗:归来”的网络游戏上代练以帮助其打排位赛,并将自己的QQ账号和密码均告知陈某某,后二人又互加微信。不久后,陈某某擅自将杨某某游戏账号内装备、道具卖掉,又对杨某某谎称可以恢复游戏账号内装备、道具,但要交纳办事费、保证金等费用为由,先后骗取杨某某人民币30480余元。

被害人邵某某、杨某某发现被骗后均报警。2020年5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其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陈某某的妻子已代陈某某退还被害人杨某某被骗取的304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户籍证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受案登记表两份、立案决定书两份、受案回执一份、立案告知书一份、抓获经过、拘留证、拘留通知书、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邵某某网络聊天记录截图照片、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照片;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足以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构成诈骗罪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方式诈骗他人3672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退赔被害人杨某某的损失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文敏

检察官助理:叶子瑶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在德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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