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共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陈某某,化名“陈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7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共青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共青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监视居住,10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当日由共青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共青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微信散布可为征信不良人员办理网络贷款的虚假消息,获取被害人信任后,以贷款平台需要收取服务费、提现费、保证金等名义要求被害人转账,骗得人民币27107元,案发前经被害人索要后退回人民币44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化名“陈某某”,谎称可为被害人杨某某办理网络贷款,多次以贷款平台需要收取服务费、提现费等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7388元。后因未见到贷款,杨某某多次要求退款未果;
2.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被告人陈某某谎称可为被害人邵某某夫妻办理网络贷款,多次以贷款平台需要收取服务费、提现费等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邵某某人民币3744元,后邵某某多次要求退款,陈某某退回人民币44元;
3.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谎称可为被害人孟某某的朋友办理网络贷款,多次以贷款平台需要收取保证金等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孟某某及其朋友人民币2800元;
4.2020年01月份,被告人陈某某谎称可为被害人徐某某办理网络贷款,以贷款平台需要收取保证金、前期费用等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1300元;
5.2020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谎称可为被害人查某某办理网络贷款,多次以贷款平台需要收取保证金、快速通道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查某某人民币3110元;
6.2020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陈某某谎称可为被害人余某某办理网络贷款,多次以贷款平台需要收取保证金、手续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余某某人民币6465元;
7.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谎称可为被害人李某某办理网络贷款,以贷款平台需要收取前期费、手续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2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无犯罪记录、常住人口信息表;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邵某某、孟某某、徐某某、李某某、查某某、余某某陈述;3.被告人的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主动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远
2020年10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庐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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