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7 月份,被害人罗某某的朋友王某某要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罗某某于是微信联系原认识的潮阳区**街道城北五路路口**驾校的教练被告人陈某某(已于2017年4月被金盛驾校辞退),询问其是否可以不通过考试就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业务。陈某某在明知该项业务不可能存在的情况下,仍谎称交20000 元即可办理。2018 年7 月14 日罗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0000 元给陈某某,陈某某将该10000 元占为己有用于日常开销和偿还借款。2018 年12 月5 日陈某某通过微信与罗某某取得联系,谎称还需5000 元费用办理证件。2018 年12 月6 日罗某某通过微信转账5000 元给陈某某,陈某某又将该5000 元占为己有用于日常开销和偿还借款。过后罗某某多次催促陈某某办证,陈某某一直推脱,后失去联系。案发后,陈某某家属于2019年7月18日将诈骗所得的15000元通过微信转账退还被害人罗某某。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金某某、吴某某、姚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辨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海坚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证据目录一份随起诉书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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