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区检一部刑诉〔2020〕Z17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14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街**村**号,租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大街**号**室。2020年8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冒险岛”网络游戏认识被害人胡某某,并介绍自己叫“余某某”,是一名单身女性,后互相添加QQ号及微信号,在双方网上聊天过程中,陈某某虚构女性身份,博取胡某某好感,并逐步与胡某某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期间,为进一步取得胡某某信任,避免自己真实身份信息暴露,陈某某在与胡某某的微信语音聊天过程中,利用网络变声软件将其本人声音变换成女性声音,同时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利用其他女性照片来伪装自己身份,并向胡某某多次发送该女性照片。从2019年8月至2020年5月,陈某某多次以购买游戏装备、过节发红包、买礼物等理由通过其微信号******向胡志鹏骗取钱财共计76737.03元。案发后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9月14日,陈某某家属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72391.63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身份的方式,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76737.0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可认定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倩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汉台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四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6.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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