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公诉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76********,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某某镇某某村**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12月9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陈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9年8月23日开始,被告人陈某甲在位于揭阳市榕城区某某办事处**号其住家中,利用被害人黄某某贪图其朋友刘某某美貌的心理,假借刘某某急需用钱为由向黄某某索取钱财,先后三次骗取黄某某人民币4000元、1700元和2000元,共人民币 7700元,均已被陈某甲花光。2019年12月9日,陈某甲经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某某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纸条复印件一张、抓获经过、全国人口库查询信息、其他证明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通话录音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旭群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及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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