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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3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源县**镇**村**号,住山东省沂源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沂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被沂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沂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沂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经沂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被沂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将自己的微信号(******)昵称更改为徐某某,并将自己的头像更改为徐某某正在使用的头像,后冒充徐某某通过“**大厦项目管理交流群”添加被害人孙某某为微信好友,以借钱为由对孙某某实施诈骗,通过微信转账,诈骗孙某某现金2500元。
2、2018年9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再次通过微信冒充“徐某某”,以借钱为由诈骗被害人孙某某现金7000元。
3、2018年9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冒充“徐某某”,添加被害人杜某某微信好友。2019年9月22日,陈某某以借钱为由诈骗杜某某4000元。后杜某某怀疑自己被骗,要求陈某某还钱,陈某某分三次将4000元归还给杜某某。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被害人孙某某经济损失9500元,取得被害人孙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被告人基本情况、电话查询记录、微信截图照片、收到条、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马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杜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树波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沂源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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