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徽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004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住黄山市徽州区**镇**村**号。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22日被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8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分别于2020年3月24日和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在微信群里冒充女性,通过微信聊天发展暧昧关系取得被害人任某某的信任,并以借钱的名义骗取任某某1190元,后将任某某的微信拉黑。
2019年11月,被告人陈某某在微信群发现被害人王某某发红包并希望群友为其介绍单身女性,即添加王某某为好友,并承诺为其介绍女性,随后将自己微信小号推送给被害人王某某,利用此微信小号冒充单身女性与王某某建立情侣关系,并以购买手机等理由骗取王某某4100元,后将王某某的微信拉黑。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退回被害人王某某及任某某诈骗款52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项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任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有故意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全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治宏
检察官助理:汪励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住于黄山市徽州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315559****。
2.随案移送侦查卷4册,检察卷1册。
3.随案移送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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