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芜经开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82********621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浙江省**市**村**组。2019年4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7日被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我院于2020年1月1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16日补查重报,我院于2020年3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先后来到宣城、芜湖多次在京东商城下单购买大量名牌香水、口红等化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66205元,后用事先准备好的假冒化妆品退货退款,其中退货退款成功的化妆品价值人民币48125元,未退货退款成功或误将真品退货退款的化妆品价值人民币1808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来到宣城在手机京东下单购买了“纪梵希香榭高定天鹅绒唇膏315”15支,“纪梵希香榭高定天鹅绒唇膏306”15支,“纪梵希高级定制系列唇膏304”14支、“迪奥全新烈艳蓝金唇膏口红520”4支,“迪奥烈艳蓝金唇膏999”3支、“迪奥烈艳蓝金唇膏哑光系列999”8支,“迪奥克丽斯汀真我香氛香水”3瓶,收到货物后陈某某申请京东商城闪电退款,除其中2支正品“纪梵希香榭高定天鹅绒唇膏315”、1支正品“纪梵希香榭高定天鹅绒唇膏306”、1支正品“纪梵希高级定制系列唇膏304”被陈某某误当成假货退货,其余化妆品均被陈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假货冒充收到的真货进行退货并收到退款。后被告人陈某某将从京东骗来的正品化妆品卖给他人。被告人陈某某在宣城购买上述化妆品价值人民币25960元,其中误将真货退货的化妆品价值人民币1420元。
2.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来到芜湖新天地大酒店在手机京东下单购买了“纪梵希香榭高定天鹅绒唇膏315”5支、“纪梵希香榭高定天鹅绒唇膏306”5支,“纪梵希高级定制系列唇膏304”7支、“迪奥烈艳蓝金唇膏哑光系列999”4支、“迪奥克丽斯汀真我香氛香水”11瓶、“纪梵希轻盈无痕明星四色散粉2号”1盒、“迪奥全新烈艳蓝金唇膏口红520”1支。4月19日收到货物后陈某某申请京东商城闪电退款,除其中1支正品“迪奥全新烈艳蓝金唇膏口红520”因假货型号不对没有被退掉,其余化妆品均被陈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假货冒充收到的真货进行退货并收到退款。被告人陈某某在芜湖新天地大酒店购买上述化妆品价值人民币23945元,其中因假货型号不对未退掉的口红价值人民币360元。
3.2019年4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来到芜湖假日美地酒店在手机京东下单购买了“迪奥烈艳蓝金唇膏999”6支、“迪奥烈艳蓝金唇膏哑光系列999”6支、“迪奥克丽斯汀真我香氛香水”7瓶、“纪梵希轻盈无痕明星四色散粉2号”2盒,总价值人民币16300元。4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收到部分正品化妆品,其将在京东商城购买的所有商品申请退货,并将19日购买的所有化妆品型号对应的假货雇佣网约车司机前往京东万春站点欲退货。京东万春营业点员工产生怀疑遂打电话给陈某某,陈某某不肯前往京东万春营业点办理退货。后被告人陈某某前往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拿剩下的订单货物被京东员工发现并报警。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赔偿被害单位,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邱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陈某某对假日美地酒店的辨认笔录等;
5.视听资料: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中18080元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二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鲁丹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侦查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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