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84********,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寿县**镇**楼村**组。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3月29日被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8年2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22日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4日经安徽省长丰县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1日经安徽省长丰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后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19年10月9日经安徽省长丰县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9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与阮某某等三人一起陪同被害人李某某到安徽省长丰县**镇一窑厂索要业务费时,被他人打伤,后被送往合肥市**医院治疗。住院期间,陈某某先后以给医院医生送礼以开假病历报销医药费、找其姑父郑某某帮忙处理被打事宜等为由,在合肥市**医院门口、庐阳区**商业广场等地,骗取李某某人民币30000元,用于家庭开支和挥霍,后更换电话号码并不予退还。
2018年10月15日,被害人李某某报案至长丰县公安局。2018年11月14日,陈某某在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寨南路舒怡国际酒店西北门口被民警抓获归案,于2018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后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上网追逃。2019年10月9日11时50分许,陈某某在合肥市经开区莲花广场一大排档内再次被民警抓获归案,2019年10月29日,长丰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账户交易流水、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阮某某、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人民币3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柴双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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