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21986********,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石桥市,住辽宁省大石桥市**村**号**。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2月3日被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辽宁省公安厅批示,于2017年11月15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从宁江监狱解回再审,于2019年12月29日延长解回期限,于2019年5月8日再次延长解回期限。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10月26日、11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以支付高利息为诱惑,以侯某某从海城市**汽车租赁公司租来的牌照为辽C****0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辽C****9德宝陆地巡洋舰霸道小型越野客车为抵押,骗取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22万元。抵押车辆后期被租赁公司收回。所得赃款被陈某某挥霍。
2、2014年11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支付高利息为诱惑,以张某某从大石桥市**租车公司租赁的牌照为辽H****D雪佛兰牌小型轿车为抵押,骗取被害人宋某某人民币4.65万元抵押车辆后期被租赁公司收回。所得赃款被陈某某挥霍。
3、2014年11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以支付高利息为诱惑,以侯某某从大石桥市**汽车租赁公司租赁的牌照为粤A****R宝马轿车为抵押,骗取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7.44万元抵押车辆后期被租赁公司收回。所得赃款被陈某某挥霍。
4、2014年11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以支付高利息为诱惑,以从营口市鲅鱼圈区**汽车租赁公司租赁的牌照为辽H****9普拉多小型越野客车为抵押,骗取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13.95万。抵押车辆后期被租赁公司收回。所得赃款被陈某某挥霍。
5、2014年10月末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以支付高利息为诱惑,将侯某某从海城市**汽车租赁公司租赁的牌照为辽H****9白色起亚轿车为抵押,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5.7万抵押车辆后期被租赁公司收回。所得赃款被陈某某挥霍。
6、2014年11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以支付高利息为诱惑,将侯某某从大石桥市**车行汽车租赁公司租赁的一台尼桑阳光轿车为抵押,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4.75万元。抵押车辆后期被租赁公司收回。所得赃款被陈某某挥霍。
7、2014年10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以支付高利息为诱惑,将从营口市鲅鱼圈区**汽车租赁公司租赁的牌照为辽H****5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为抵押,骗取被害人刘某某、李某丙人民币4.8万。抵押车辆后期被租赁公司收回。所得赃款被陈某某挥霍。
8、2014年11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以支付高利息为诱惑,将从从营口市鲅鱼圈区**汽车租赁公司租赁的牌照为辽H****0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为抵押,骗取被害人刘某某、李某丙借款人民币3.95万元。抵押车辆后期被租赁公司收回。所得赃款被陈某某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栾某某、杨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试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67.2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检 察 员:***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大石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证据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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