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女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11997********,汉族,高中文化,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路**店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家住吉安市青原区东固畲族乡**村**自然村**号,现住赣州市章贡区**路**店。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被告人陈某甲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看到朋友圈微商发布出售口罩的信息,便将他人的微信广告转发至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中,想通过销售口罩赚钱,但陈某甲向多个供货商联系后均被告知没有货源或发货时间不定。2020年2月2日,被害人张某某看到陈某甲发布的微信广告,便联系陈某甲购买口罩,陈某甲在明知自己没有货源的情况下依然告知张某某可以立刻发货。为骗取张某某的信任,陈某甲使用自己的两个微信号,伪造自己与供货商的聊天记录。张某某信以为真,向陈某甲购买了400个口罩并转账3300元(其中100元为邮费)。陈某甲收到钱后,又伪造聊天记录,以自己被供货商诈骗为由既不发货也不退款,直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于2020年3月13日退还全部赃款3211元(案发前,陈某甲退回89元给陈某甲)。
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案发后,陈某甲退还了全部赃款,得到张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刘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321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疫情防控期间,陈某甲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口罩骗取他人财物,应当从重、从严惩处。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案发后,陈某甲退还全部赃款,得到张某某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副检察长:罗哲孟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路**店。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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