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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身份证号码3401231966********,汉族,初中文化,安徽某某文化有限公司负责人,现住合肥市瑶海区**区**社区**花园**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该案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2020年2月14日重新受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蜀山区某花市开设安徽某某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以搭建跨境电商平台、制发“JTC”(九链)虚拟货币吸引投资者投资,后多次变更经营地址。2018年9月,被害人孟某甲、李某某通过孟某乙(另案处理)认识陈某某,陈某某谎称某某公司已搭建跨境电商平台,公司制发的“JTC”虚拟货币可以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使用并可在交易所上线后进行变现,具有较大升值空间,并且个人所持有的“JTC”虚拟货币公司会优先赎回,同时可以根据投资数额参与公司分红,具有稳赚不赔的特点,以此吸引孟某甲、李某某投资50万元。后陈某某为进一步取得孟某甲、李某某信任,委托制作了加密数字资产平台并带领二人至合肥吴山产业园参观,孟某甲、李某某又陆续投资82.37万元。期间,陈某某退还孟某甲、李某某3.55万元。2019年3月,因交易所迟迟未上线,孟某甲在微信联系陈某某时被陈某某拉黑。

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瑶海区**区琥珀社区**花园小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证明、银行流水、技术开发合同等书证;2.证人沙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孟某甲、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2882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瞿临祉

检察官助理:尚游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卷宗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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