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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公诉刑诉〔2019〕22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111982********,汉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街道*****村民组**号附*号。2010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2014年4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9个月。2018年5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监视居住,本院于2018年11月10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乔某某(现公安机关撤回起诉,另案处理)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两次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投资注册成立安徽**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地点位于合肥市包河区***路**商业广场商业楼内,被告人陈某某为董事长,从事古玩、古董、字画、玉器、艺术品等藏品销售。“**公司”成立后,大量雇用业务工作人员,通过业务工作人员在 “58同城网”、“赶集网”、“百姓网“等网站寻找藏品持有者信息,或者通过购买公民个人信息途径获得藏品持有者信息并发放给业务工作人员,让业务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藏品持有者取得联系,谎称藏品持有者所持有的藏品具有很高价值,“**公司”有收购意向,诱导藏品持有者携带藏品到“**公司”具体商谈出售事宜;待藏品持有者携带藏品来到“**公司”后,一般先由原业务工作人员及所在小组业务总监联络接待,进一步虚夸藏品价值;再由公司鉴定人员对藏品进行初步观察鉴定,谎称藏品是真的,进一步强化藏品持有者暴富信心;在此过程中,公司董事长、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总监及业务工作人员根据藏品持有者特点旁敲侧击,以高价收购为诱饵,进一步诱骗藏品持有者,让其与公司签订收购藏品协议,同时提出必须对藏品进行专业检测,只要达到公司设定的收购标准,公司就按协议高价收购,并诱导藏品持有者到安徽**文物检测鉴定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鉴定,鉴定费用一般为每件藏品6000元至10000元不等。“**公司”与“**公司”事先串通,通过修改检测数据等方式,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确保藏品达不到“**公司”设立的收购标准,并在扣除每件藏品1000元鉴定费用后,将剩余鉴定费用返还给“**公司”。为逃避受骗藏品持有者投诉及公安机关打击处理,“**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更名为安徽**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与安徽**文物检测鉴定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串通,通过上述诈骗手法,继续在原办公地点从事诈骗藏品鉴定费用犯罪活动。前后诈骗张某某、刘某某、钱某某等多名被害人共计1505500元人民币。

被告人陈某某系安徽**(**)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全盘负责公司运营,对公司的整个诈骗事实负责。经司法鉴定:安徽**(**)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2017年4-5月诈骗金额为1364500元民币。另外,再加上该时间段以外,被害人被诈骗的数额,共计15055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脑主机箱、POS 、保险箱、营业执照、鉴定证书、公司印章等;

2.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银行明细表、鉴定证书、收据等

3.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吴某甲、翁某某、王某某、时某某、仰某某、吴某乙、杨某某、储某某、贺某某、吴某丙、彭某某、乔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仵某某、刘某某、钱某某、阚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合伙诈骗他人财物,涉案总价值为1505500元人民币,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学功

2019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侦查卷宗8册。

3.有关涉案物品见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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