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翔检一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50582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厦门市同安区**街道**号**室(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区分局取保候审,8月13日本院依法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间,正值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在全国范围蔓延,医用防护口罩等物资十分紧缺,被告人陈某某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发布出售口罩的信息,被害人蒋某某看到后,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陈某某,并于2月6日以每个口罩人民币12.5元的价格(以下币种同)欲向被告人陈某某购买800个N95口罩。被告人陈某某在没有口罩可出售的情况下,虚构有口罩现货并可在2月7日交货的事实,被害人蒋某某信以为真,遂分两次通过微信转账共计4500元作为定金给被告人陈某某。2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未能如期交付口罩,被害人蒋某某向其催讨钱款,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返还500元给被害人蒋某某,后将其微信拉黑。至案发,被告人陈某某从被害人蒋某某处骗取钱款共计4000元。

3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在厦门市同安区**街道**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其对上述行为供认不讳。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蒋某某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手机;

2.书证收条;

3.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微信账号信息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电子数据;

7.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接收证据材料清单、情况说明及相关法律文书等其他综合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他人钱款,共计4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邱华军

检察官助理 黄  瑛

      

                                2020年9月2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16002****)。

2.随案移送相关物证(详见移交物品清单)。

3.案件材料和证据3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然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