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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18〕99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01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人员,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路**号**号楼**单元**室,现住海南省三亚市**街**巷。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4月4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7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将其母亲张某某位于菏泽市牡丹区八一路***小区一套回迁房卖给魏某某后,同年12月份,陈某某隐瞒已将该房屋出售的事实,又将该房屋出售给被害人周某某,至2014年9月份,先后骗取周某某购房款共计人民币24万元,该房屋经民事判决给魏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证明等;2.证人马某某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敏

代理检察员李铭浩

2018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_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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