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封某某院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2251971********,汉族,小学,职业:厨师,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封某某,住上海市长宁区**栋**房,因涉嫌诈骗罪,经封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8日被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3日被封某某公安局逮捕,现被羁押在封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与罗某某(已判刑)在封某某**镇**路**饭店**楼,以罗某某嫁给黄某甲的儿子黄某乙为理由,对黄某甲诈骗了人民币22400元,作案后被告人陈某某、罗某某于2020年4月16日在中山市**镇黄某甲家中逃跑。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8月18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3、证人证言;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若干;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6、其它物证书证若干。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与罗某某为骗取他人财物供自己花销玩乐,被告人陈某某帮助罗某某以假结婚的名义骗取他人22400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有坦白情节,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剑池
检察官助理:植雅欣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封某某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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