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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 北 省 云 梦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湖 北 省 云 梦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鄂云检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41993********,汉族,高中文化,深圳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深圳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业务总经理,住湖南省新化县**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路**广场**栋**号。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2月16日由云梦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云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5月11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6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符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以深圳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深圳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名义与青岛**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签订综合会员合作协议,**公司成为**交易中心602号会员单位,**公司成为**交易中心620号会员单位。双方约定由**公司和**公司招揽客户到**交易中心交易平台进行投资交易,由**公司和**公司向**交易中心缴纳保证金,**交易中心和**公司、**公司按比例对客户交易手续费予以分配,同时**公司、**公司招揽的客户亏损全部归**公司、**公司,客户盈利从**公司、**公司缴纳的保证金中扣除。

符某某、李某某以**公司、**公司的名义,利用**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诱骗他人到该平台交易。期间,符某某、李某某在公司成立业务部和行政部,业务部包含业务团队、讲师和客服等部门,由张某某(另案处理)负责业务团队的管理运营,业务团队设立了六个团队部门,分别招募被告人陈某某和张某某、李某某、符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余某某(在逃)担任团队总经理,招募胡某某、谭某某、李某某、苏某某、张某某、吴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程某某、张某某、何某某、叶某某、杨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担任各团队的总监,招募叶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担任团队的业务经理,招募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担任团队的业务员,招募廖某某(另案处理)担任行政部门负责人,负责公司的收支记录统计以及对总经理、总监、经理、业务员等人薪酬和提成的计算、发放。符某某、李某某的收入来源主要是客户交易天然气时产生的手续费、延期费和客户的亏损,为达到收益最大化,制定了业务员到总经理的提成规则,按客户交易手数和亏损的一定比例进行计算发放,从而刺激员工诱骗客户加大投资金额、频繁交易。

在符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统一策划下,业务部业务员王某某等人虚构自已为有身份有实力的股民,利用公司提供的大量客户手机号码信息,以微信、QQ等方式加客户为好友,通过情感引诱取得客户信任后,向客户推荐由张某某等人担任的“炒股大师”,该炒股大师的QQ号由各团队的总监分配使用,总监通过QQ号等引导客户进入公司设立的直播间,在直播间,张某某与使用明星号QQ的总监及冒充股民的业务员互相配合,对明星号和讲师鼓吹造势,以进一步获取客户信任。之后,明星号在直播间将客户从股票投资引入到天然气投资,业务经理叶某某等人冒充**交易中心客服引导客户入金开户,而后,明星号使用**交易中心交易模拟系统模拟客户端进行交易指导、“带单”,业务员吹捧明星号、发送利用模拟客户端生成的虚假盈利截图,配合明星号的带单,鼓动客户加金、加仓及频繁操作,当客户盈利时,明星号诱导客户止盈,当客户亏损时让客户持仓,故意造成客户巨额亏损并产生大量手续费。在客户亏损后,上述各层人员再次相互配合,对客户进行安抚。当客户发现被骗后,向**交易中心进行投诉或报案,**公司、**公司客服部门联系**交易中心后,以客户不再追究为赔偿前提,对亏损客户进行部分赔偿,掩盖诈骗犯罪。

2016年2月至11月,符某某、李某某等人通过上述手段诱骗方某某等4449人进行天然气投资,致4280人亏损,总计人民币564503456.17元。其中被告人李某某在2016年2月至11月诈骗中担任业务部总经理,骗取汪某某等182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6927309.32元,非法获利134559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出所登记表、搜查证、更正情况说明、湖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更正说明书、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结果答复函、青岛**商品交易中心综合会员合作协议书、青岛**新区管委、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青岛**商品交易中心的批复、营业执照、青岛**商品交易中心现货交易交收细则、青岛**商品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管理办法、说明、**金融信息服务(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湖北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补正书等鉴定意见;3.证人符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26927309.32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克宏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云梦县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14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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