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480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广东省汕头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32001********,汉族,中专文化,家住汕头市**区**街道**乡**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13日至2月16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明知自己无口罩货源,仍通过手机微信、闲鱼网等网络平台发布虚假广告,虚构自己有口罩现货的事实,从而获得浙江省义乌市的被害人吴某甲的信任,骗取被害人吴某甲支付的口罩款共人民币13600元,其收到货款后即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仅从附近超市购买几只口罩寄出以拖延时间,后将被害人吴某甲的微信、电话均拉黑。
2、2020年2月17日至2月18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从朋友微信处看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的被害人王某某发布求购口罩的信息,遂添加被害人王某某为微信好友,虚构自己有口罩现货的事实,从而获得被害人王某某的信任,骗取被害人王某某支付的口罩款共人民币60000元,其收到货款后即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仅从附近超市购买几只口罩寄出以拖延时间,后将被害人王某某的微信、电话均拉黑。现被告人陈某某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人民币73600元。
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转账记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身份信息;
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吴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陈某某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傅忆文
检察官助理:吴晶明
(院印)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人罪认罚具结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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